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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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原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被告 謝文心
梁智誠
徐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