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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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46號原告 李鄭麗娟 被告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00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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