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張璨麟 被告 劉又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