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告 曾清森
鄭曾屘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俞 錡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