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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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作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作軒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劉作軒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裁定自110年9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且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