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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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告 林玉梨 被告 黃軍燁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軍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核定之,而系爭房屋111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597,9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