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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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0號原告 林成村 被告 洪松德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原告所請求返還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原告所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其聲明土地遭占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000元(計算式:占有面積1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3,600元=6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