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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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81號上訴人 李堂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 如間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