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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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珮喻 即 鄭忠璧 之承受訴訟人
鄭庭杰 即鄭忠璧之承受訴訟人
鄭珮宸 即鄭忠璧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棧牙醫診所即 呂裕堂 、 高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