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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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珮喻鄭忠璧 之承受訴訟人
鄭庭杰 即鄭忠璧之承受訴訟人
鄭珮宸 即鄭忠璧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棧牙醫診所呂裕堂高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于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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