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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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賴凱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