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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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 賴笠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因110年度訴字第1132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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