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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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告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8,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