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移轉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元,折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