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俞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鎮軍台灣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陸萬 元│0000000││├─┼─────────┼─────────┼───────────┼────────┼────────┼──┤│2│三義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壹萬元│0000000││││司││││││├─┼─────────┼─────────┼───────────┼────────┼────────┼──┤│3│三義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壹萬元│0000000││││司││││││├─┼─────────┼─────────┼───────────┼────────┼────────┼──┤│4│三義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壹萬元│0000000││││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