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更(一)字第4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 律師
涂承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 律師
曾紀穎 律師 林文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18號,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江振義法官邱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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