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817號上訴人光智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英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張勝傑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樁亮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陳鵬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其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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