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9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 律師
陸正義 律師上訴人乙○○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 律師
陳建瑜 律師 林文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並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卅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廿八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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