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27號
原 告 簡水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黄彩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
拾捌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