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王愛妹
被上訴人 林念蓁
林美惠
林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