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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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16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昱陞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被   告  翁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於臺南市新市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起訴狀所稱被告住居所
彰化縣○○鎮○○○街○號係員林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當
非被告實際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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