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81號
原   告  施秀緣
訴訟代理人  黃柏峰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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