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查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