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七)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4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徐偉展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 律師
徐宏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展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偉展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4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
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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