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