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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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上訴人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被上訴人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MarcFrisanco)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複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
郭建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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