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七)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偉展 選任辯護人 徐宏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偉展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