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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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4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附表中關於本票號碼007062,票面金額壹拾萬元
之本票,其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記載有誤,請補正正確之記載。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