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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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矚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景睿 律師
朱子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1項第3款罪嫌疑重大,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10年,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7月14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民國95年10月14日、95年12月14日、96年2月14日各延長羈押2月,迄96年4月13日延長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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