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九)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展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等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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