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十)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十)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十)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偉展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展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偉展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14日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後,至民國99年11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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