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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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