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三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之福地宮,為地方公廟被告以信仰較殷,閒暇時頻至福地宮灑掃祭拜,幫忙廟務,里民乃戲稱被告為「廟祝」而已,被告並無提供該處為賭博場所,且亦未有抽頭情事,原審未查遽以判處罪刑,顯與事實有違,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為無罪云云。經查: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問:(是你提供廟前空地給黃泉、何 陳淑禎呂梓檳胡學源 賭象棋?)答:是的」及呂梓檳於警訊中供稱:「賭具是福地宮主持人甲○○提供象棋,每自摸一次拿新台幣拾元投入抽頭筒內...」各等語明確,並有象棋一付,抽現金二百五十元扣案可稽,原審遽以判處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千黛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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