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五)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