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