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4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湯國杰 律師
廖婉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義務辯護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6月13日執行羈押。嗣以羈押期間屆滿3個月,經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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