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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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蔡英雌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