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
許巍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嗣並經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本院經本院審理結果,被告丙○○部分仍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乙○○、甲○○部分均維持原審判決(依殺人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將其等之上訴駁回(均尚未確定),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如不予續行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後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
94年11月22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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