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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