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