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七)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選任辯護人 溫惠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押)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 紹良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