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2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林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簡字第29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6月1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月8日、102年3月13日、104
年8月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可持信用卡至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如有款項逾期未清償,則應按所適用之分級
循環信用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
繳款,迄至105年3月21日止,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3
紙、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帳單、債權明細報表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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