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彭國平被告利清逸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利清逸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彭國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