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勇 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