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粟振庭
主文粟振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並未於抗告書狀中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查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非不可補正者,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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