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澄峰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澄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00年12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2段747號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由被告之妹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本應於100年12月17日屆滿。因上訴人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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