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新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2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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