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子涵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鄭秀雀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