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馮嘉祥 聲請人 謝桂雁 上列當事人間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此民法第1076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馮嘉祥欲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謝桂雁為養女,雙方共同訂立收養契約後,提出收養契約書及雙方戶籍謄本向本院聲請認可雙方之收養關係云云。
三、經查本件收養契約未得被收養人謝桂雁生父 謝申元 、生母石換換之同意,因此尚未生效力。又經本院2次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同意書,惟均逾期未提出同意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件附卷可憑。因此本件聲請收養於首揭法條未合,應予駁回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