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彬選任辯護人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蔡浩適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彬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宏彬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4之條重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與證人勾串之虞,又被告屢犯恐嚇取財罪,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
1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反覆實施同一恐嚇取財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無法以具保代之,並經本院於100年12月1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在案,為確保被告到案執行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應自民國100年12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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