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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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黃寶秀 被告 洪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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